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1號聲請人 簡良民 相對人 吳時賢 (即 蘇丁記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蘇丁記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蘇丁記於民國(下同)82年至85年間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7月3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5年8月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蘇丁記未依約清償。
又第三人蘇丁記於93年10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北港鎮│ 扶朝 ││0000-0000│田│1115.00│全部│蘇丁記(遺產管理人:吳時賢)││0│││││││││││1││││││││││├─┼───┼────┼───┼───┼────────┼─┼──────┼───────┼───────────────┤│0│雲林縣│北港鎮│福德││0000-0000│田│1805.90│全部│蘇丁記(遺產管理人:吳時賢)││0│││││││││重測前:草湖段0000-0000地號││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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