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30號原告 黃春枝 被告 許光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