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孟廣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186、4215、6480、70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參點肆參捌參公克)及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孟廣福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及吸食器1組,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6日下午7時2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號住所內,查獲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淨重3.32公克,驗餘總淨重3.315公克);又於111年10月4日下午3時許,在上址內,查獲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07公克,餘重0.1068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上開物品現均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又被告上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8
6、4215、6480、7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是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及吸食器1組,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因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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