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附民原告 簡淑惠 送達代收人 黃盈瑄 附民被告 盧家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
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庭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