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均達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郭文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5,84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