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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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貞樺 被告 蔡畯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上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貞樺於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368號被告蔡畯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