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888號聲請人 曾淑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受益憑證名稱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受益憑證名稱(「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富邦店頭(精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請重新提出其正確名稱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所有附件均需加蓋發行公司戳章,且附件之受益憑證名稱需與掛失申請書相同)。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