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宏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0日某時(聲請│105年5月19日19時許│││書附表誤載為105年5月20││││日4時13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284號│第22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19日│105年8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