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淑惠 右被告詐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欺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事實欄第五項第三行第十六字至第十八字「 簡林林 」,第六行第二十字至第二十二字「簡林林」,第七行第三字至第五字「簡林林」,均應更正為「 簡松林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欄第五項第三行第十六字至第十八字「簡林林」,第六行第二十字至第二十二字「簡林林」,第七行第三字至第五字「簡林林」,均係誤寫,應更正為「簡松林」。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珍如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