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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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勝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104年7月1日公告之民事訴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請提出對其請求債權依據之相關釋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