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王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俊凱陳盛山劉育成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滯納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違約金50萬元,借款利息每月
4萬5000元(自102年8月起算迄今104年7月合計共108萬),故訴訟標的金額為18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
㈡、請提出被告梁俊凱、陳盛山及劉育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