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停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93號抗告人 陳榮華
陳榮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