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聲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國防部代表人 高廣圻 (部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惠玲 相對人 黃瀛明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因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執行所得不足清償債權,經本院核發100年9月23日 北高行貞 100執禮字第118號債權憑證在案。茲聲請人復於104年12月29日以上揭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件聲請為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而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北投區,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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