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人 張峯源 (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方賢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加賀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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