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陸仟元」及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二、三、中關於「6000元」、「6千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陸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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