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金字第13號上訴人 李雲 即被告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訴訟代理人 潘麗臻 上列當事人間93年金字第13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94年02月6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予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4年3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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