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自己繳納現金後,業經當庭釋放。
二、茲以被告所犯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經傳喚未到,並經命警拘提未果,而被告復為本件具保人,亦未依通知自行到庭,顯然應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