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30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戊○○○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己○○附帶被上訴丙○○人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94年2月間,在證券交易市場上之客觀成交價格若干,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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