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經本院發佈通緝後到案,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仍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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