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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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30號
附帶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附帶被上訴乙○○人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12月19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在通常之共同訴訟,其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027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附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訴,主張依系爭股票轉讓契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544條規定,請求附帶被上訴人乙○○及共同被告丙○○、甲○○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5,000元及自民國9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經原法院判決共同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60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附帶上訴人對附帶被上訴人乙○○部分之請求後,丙○○、甲○○不服而提起上訴,但附帶上訴人並未於原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就其對附帶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是原判決就駁回附帶上訴人對附帶被上訴人乙○○請求部分業已確定。又因本件為通常共同訴訟,故丙○○、甲○○雖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即乙○○,自不得於丙○○、甲○○之上訴程序中對乙○○提起附帶上訴。是本件附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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