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3052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嘉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與附表借款餘額不符)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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