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一三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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