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7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三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5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一八、二八一九《原判決漏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基於運輸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高雄縣○○鄉○○村○○○○○路咖啡店,受綽號「包子」之不詳年籍、姓名男子委託,將海洛因、安非他命運送至高雄市○○區○○路○○○號旁之「戰將遊藝場」前,擬交付予某不詳姓名之男子,而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淨重一一一.六四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二.二公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云云。經審理結果,仍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按:㈠、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基礎之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原判決採信證人即本件檢舉人A1(人別資料詳卷)於原審之證言及被告之辯解,於理由內說明:「本件應係『包子』與查緝員警先有所計畫,由『包子』提供檢舉人A1、毒品、手機,再誘使被告依其囑付(咐)持往約定地點,而通知查緝員警予以拘提,被告本無為『包子』運輸毒品之犯意,應可認定。是縱被告確知其所運輸之物品係毒品,亦係員警與『包子』設局後所誘發之『陷害教唆』,應可認定。」等旨,資為其認「本案扣案之毒品與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之證據能力,在警方為陷害教唆下,均應予排除。」之論據(見原判決第十頁,理由四之㈣末六行;第十二頁,理由四之㈧第三至四行)。然依卷內資料,證人A1所指提供資料,配合其提出檢舉之綽號「包子」者,真實姓名為 黃士銘 ,此經A1於警詢時指認甚明,並有該黃士銘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置於密封之外放證物袋)。而被告所辯交付其上開毒品之綽號「包子」者,是否與A1所指提供線索予警方查獲被告之「包子」者(即黃士銘)為同一人?尚欠明瞭。因其若非同人,則囑託被告運輸毒品者既係另一綽號為「包子」之第三人,自與所謂「陷害教唆」之情形有間。實情如何,既仍有疑義,且因攸關警方查獲之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判斷,自有究明之必要。原審未詳加調查以釐清事實之真相,遽為判決,非無可議。㈡、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書內詳予說明,倘僅援用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對於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恝置不論,難謂於法無違。原判決另以:「扣案之第一、二級毒品既係以紙袋捲起包裝,外觀上已難確知內裝何物;且如被告已確知包裝內容物係第一、二級毒品,其何須於遭警包圍時,倉促打開包裝查看內容物?」「被告若知悉所運送之物品係第一、二級毒品,依被告與『包子』又非有特別交情之友人,其焉肯甘冒上開重罪制裁而無償為『包子』運送?益證被告是否知悉受『包子』委託運送之物係屬第一、二級毒品,甚有可疑之處,自難僅因被告持有上開扣案毒品,遽認被告知悉持有、運送之物為毒品。」等由,因認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而為被告有利之論斷(見原判決第三頁末九行至第四頁第五行,理由四之㈠)。然依證人即駕車搭載被告而為警同時查獲之 吳正村 於警詢時,證稱:伊等被查獲後,警方在伊車上之前置物箱內起出海洛因一包,另在被告手持之紙袋內起獲一包安非他命;被告於上車之後,有打開伊車上之置物箱,放入一包東西等語(見警卷第十三頁、第十二頁)。又被告於警詢時,已供承其此次為綽號「包子」者運送毒品之代價,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等情不諱(見警卷第五頁)。上開證言及被告之自白如果可信,被告既可獲取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之報酬,且於坐上吳正村之車輛後,已先將所持有毒品中之海洛因,另行藏放於該車之前置物箱內,則如何得謂其為無償代為運送;且係於被查獲後,打開紙袋包裝,始知其內容物為第一、二級毒品?原判決就各該不利於被告之證據,並未說明不足採取之理由,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斷,難謂已符採證法則,併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法官蔡國在法官林茂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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