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8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尚緯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第一審敗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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