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8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尚緯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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