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忠烈 債務人 傅詩瑤
傅昭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又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傅詩瑤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傅昭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190,238元。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108年7月
1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108年8月
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190,23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而債務人傅詩瑤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2.就學貸款借據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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