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戊○
甲○○
號乙○○
號丁○○
號己○○庚○○
號丙○○
號辛○○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併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如繳費收據),與前述規定顯有不合,經核上述欠缺並非不能補正,乃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