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泱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泱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泱叡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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