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肇事逃逸部分經本院另行判決),其中被告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當庭和解,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5150號被告乙○○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巷9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乙○○前有恐嚇前科,甫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9年6月8日9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東往西方向行駛,適甲○○亦騎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同向行駛在乙○○機車之前方,行至高雄市○○區○○○路與福德二路口,該路口號誌已轉變為紅燈,原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之指示,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遵守紅燈禁止通行之交通號誌指示行車,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光線充足、道路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及此,竟貿然越闖紅燈通過上開路口,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由後方追撞甲○○之機車,致其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左肩左臂鈍傷,乙○○明知駕車肇事,卻未下車查看傷者情形給予必要之照護,即駕車逕行離去。嗣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告訴人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於偵訊中之自白。│上開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同上。│││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指││││訴。││├──┼──────────┼─────────────┤│3│證人 姚國豪 之警詢筆錄│於99年6月8日9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人為被告乙○○。│├──┼──────────┼─────────────┤│4│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1│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份。│傷併輕微腦震盪、左肩左臂鈍││││傷等傷害。│├──┼──────────┼─────────────┤│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證明上揭時、地發生車禍之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實。│││表(一)(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照片1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上開2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論以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檢察官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