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徐金泉
徐源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讚宗 被告 陳偉鴻
陳淑君 陳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3萬5,364元(即原告請求返還之宜蘭縣○○鄉○○段637、638、639地號等土地面積價值,計算式如下:土地面積20.12+95.65+91.87=207.64㎡×公告土地現值15,100元/㎡=3,135,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