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景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640號、100年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景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吳景濰因竊盜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