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2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欒少昌
被 告 梁太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