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87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潘昱誠
兼法定代理 潘榮傑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469元,及自108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潘昱誠邀同被告潘榮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
購物分期,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等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