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428號
原   告  方茂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平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
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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