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428號
原 告 方茂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平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
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