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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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更正為「南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應更正為「98年度上訴字第71號」,餘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8年1月8日判決確定前之97年7月24日、同年9月8日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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