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吳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張銀 花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1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