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慶文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
姜禮增 律師被告 廖元江
陳秀昭 王阿鸞 廖陳鍫 原住臺北市. 巫宜蕙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自字第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詳如附表二所載,陳述詳如附件一、二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廖陳鍫未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被告巫宜蕙聲請及陳述詳如附件三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廖陳鍫4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被告廖陳鍫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被告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部分均經本院以99年度自字第7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