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慶文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元江
陳秀昭 王阿鸞 巫宜蕙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追加被上訴人 廖仔輝
廖文和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甕損害債權部分之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等人均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等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等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