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35號上訴人 張進昌 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5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