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又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4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又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韭菜水餃壹包、 杜蕾斯 潤滑劑壹
瓶、草本茶樹抗菌洗手乳壹瓶、麥香紅茶壹瓶、蜂蜜奶茶壹瓶,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應更正「
杜蕾斯潤滑劑1瓶、草本茶樹抗菌洗手乳1瓶」、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應刪除「員警職務查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知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而為竊盜
犯行,堪認其自我檢束能力之低弱,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
權,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實屬
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財物
價值,以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
、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竊之犯罪所得即韭菜水餃
1包、杜蕾斯潤滑劑1瓶、草本茶樹抗菌洗手乳1瓶、麥
香紅茶1瓶、蜂蜜奶茶1瓶,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017號
被告鄭又奇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又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0月5日
中午12時52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至 郭子嘉 所經營位於新竹縣○○市○○路○○○
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韭菜水餃1包、杜
雷斯潤滑液1包、草本茶樹抗菌洗水乳1瓶、麥香紅茶1
瓶、蜂蜜奶茶1瓶(價值共計新臺幣674元),得手後藏
放隨身包包離去。嗣郭子嘉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後,始
查獲上情。
二、案經郭子嘉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又奇於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告
訴人郭子嘉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員警職務查報告各1份及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
23張在卷足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因
上開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檢察官翁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雅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