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債權人臺南市私立志光法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劉晉嘉 非訟代理人 林德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忠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