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罰金部分,應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劉文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僅聲請併科罰金部分),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