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吳昇 和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超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