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576號債權人美商安工國際貿易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哈帝‧史提芬華爾債務人安控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慶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美金貳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肆角陸分㈡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零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