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 林妍均 訴訟代理人 王清泉 被上訴人 林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洪儀芳 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南投縣○○鎮○○段○○○○○○○○號土地行勘驗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林奕宏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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