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20號上訴人 黃佳伶
李沅儒 林重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芳 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