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吉順
古信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欄內關於「如易服勞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誤載為「如易服勞役」,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