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文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世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該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3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朴交簡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