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 和被告 楊琇淓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之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