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1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林柏憲
被   告  黃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2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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